无锡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慈善总会(英文名:Wuxi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W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无锡市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筹募慈善资金,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推进境内外合作,发展我市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无锡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无锡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筹募善款。负责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向需要救助或捐赠主体意愿救助的地区和困难群体提供慈善援助。
(五)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
(六)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会员表;
(二)经慈善总会秘书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5年召开1次。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任免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讨论和确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九)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和修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各项慈善性救助项目,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
(二)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二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